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2119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4〕9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名 称: 智能清洁电器的研发生产厂房及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11日
湖北穿石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智能清洁电器的研发生产厂房及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双创路188号3栋,拟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项目完成后,将形成年生产30万台洗地机的能力。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技术评审意见,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注塑循环冷却废水、清洁滚刷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发泡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碱喷淋废水及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二)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废气主要为塑料零部件生产线产生的拌料粉尘(颗粒物)、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粉碎粉尘(颗粒物),清洁滚刷生产线产生的淀粉投料粉尘(颗粒物)、硫酸稀释废气(硫酸雾)、缩醛反应、灌模、保温定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甲醛),洗地机组装生产线产生的焊锡废气(锡及其化合物)、乙醇擦拭废气(非甲烷总烃)、点胶废气(非甲烷总烃)、丝印废气(非甲烷总烃),以及污水处理站恶臭(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注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硫酸稀释、缩醛反应、灌模、保温定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碱喷淋 除湿 活性炭吸附法”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da002);拌料粉尘、粉碎粉尘、淀粉投料粉尘、焊锡废气、乙醇擦拭废气、点胶废气、丝印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通过对污水处理产臭单元进行封闭并投加生物除臭剂进行处理处理。
项目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中厂界浓度限值要求,硫酸雾、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排放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87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工业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废包装袋、切割边角料、污泥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物资公司综合利用或者处理,防霉剂包装桶收集后暂存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利用。废化学品包装桶、废包装物(油墨、清洗剂、稀释剂、结构胶、乙醇等废包装物)、废网版、废机油、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理清运。
四、建设和运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二)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1815t/a、氨氮0.01815t/a,需向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5633t/a、颗粒物0.010555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重新报审。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