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20468 文 号 : 咸高管函〔2022〕10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高新区惠企惠民政策 “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6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30日
各办(部、局、委)、市直派出机构:
《咸宁高新区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已经高新区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2022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高新区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
为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更高效率落实惠企惠民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精神,结合咸宁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惠企惠民政策兑现慢、落地难问题,实现优惠政策即有即享,进一步提升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促进咸宁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简化流程。所有“免申即享”的资金,不再报咸宁高新区审批、无需向财政部门发函申请,全部由高新区政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全额兑现。
(二)分级兑现。“免申即享”政策由市级政府及其部门发文的,明确市级负担的,由市级政策主管部门负责兑现;明确由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担的,由区级政策主管部门负责兑现;由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发文的,由区级政策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三)动态调整。财政资金“免申即享”政策坚持有进有出,分批发布。凡符合要求的政策,要及时纳入,不断扩大“免申即享”覆盖范围;对到期过时的文件,要及时宣布失效或废止,按时退出。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防范风险。建立健全内部防控机制,规范“免申即享”政策自由裁量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现象发生。
三、改革内容
(一)确定免申条件。财政资金“免申即享”要具备四个条件:一要有政策依据;二要有评选认定结果;三要有明确的奖励、补贴标准;四要有财政预算(含预算调整)安排。
(二)梳理发布清单。经高新区财政局与相关政策主管部门梳理确认,第一批本级“免申即享”项目(19个,见附件),报高新区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开发布。后续批次的本级“免申即享”项目清单,由高新区营商办负责统筹,会同相关政策主管部门做好精准识别,经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发布。
(三)部门按时兑付。相关政策主管部门定期收集相关政策信息,经过审核梳理后,编列“免申即享”事项清单及兑现方案,报高新区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根据清单内容以及按照当年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或个人账户。
(四)定期反馈信息。完成“免申即享”资金拨付后,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有关拨付信息凭证(包括评选认定结果的文件、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金额等),做好台账,定期回访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问题和不足,以便不断改善和提升“免申即享”工作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新区政策主管部门要把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作为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高新区营商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本级政务督查室督促“免申即享”政策落地实施。政策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免申即享”项目的政策解读,及时公布相关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到位”。党群部要负责在部门网站上公布“免申即享”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跟踪报道“免申即享”改革正反典型,强化舆论引导。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确保“免申即享”政策及时兑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免申即享”资金监督,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高新区营商办要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新区政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营商办报告资金兑现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中的成效,不断优化和完善“免申即享”政策工作。
附件:咸宁高新区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项目清单(第一批)
序号 | 项 目 | 文件依据 | 金 额 | 主管部门 |
1 | 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关于印发咸宁高新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咸高管发〔2021〕2号) | 10万元/家 | 高新区 科经局 |
2 |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20万元/家 | ||
3 | 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 | 30万元/家 | ||
4 | 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 | 10万元/家 | ||
5 | 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 10万元/家 | ||
6 | 对第一次认定为“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 2万元/家 | ||
7 | 对退出“四上”企业,经培育再次认定为“四上”的企业 | 1万元/家 | ||
8 | 出口创汇企业 | 《关于印发咸宁高新区对外开放发展“黄金十条”(2021年版)的通知》(咸高管发〔2021〕4号) | 1美元/3分 | |
9 | 新开口的出口创汇企业 | 1美元/5分 | ||
10 | 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额每增加100万美元 | 1000元 | ||
11 | 对年自营出口额增加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 5万元/家 | ||
12 | 企业境内外参展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不超过50%进行补贴 | 不超过4万元/次/家、20万元/年/家 | ||
13 | 挂任县处级领导职务或以高新区名义聘请的产业发展顾问等层次的挂职人才 | 《关于印发咸宁高新区贯彻落实咸宁市关于“大学生引进计划”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高办发〔2021〕6号) | 2000元/月/人 | 高新区 党群部 |
14 | 挂任乡科级领导职务或相当层次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挂职人才 | 1000元/月/人 | ||
15 | 发放生活补贴补助。对35周岁以下来高新区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连续补贴3年 | 《关于印发咸宁高新区贯彻落实咸宁市关于“大学生引进计划”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高办发〔2021〕 6号) | 10000元/年/人 | 高新区 社会事务局 |
16 | 发放生活补贴补助。对35周岁以下来高新区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连续补贴3年 | 8000元/年/人 | ||
17 | 发放生活补贴补助。对35周岁以下来高新区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全日制“双一流” 大学本科生,连续补贴3年 | 5000元/年/人 | ||
18 | 发放生活补贴补助。对35周岁以下来高新区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生,连续补贴3年 | 3000元/年/人 | ||
19 | 发放生活补贴补助。对35周岁以下来高新区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全日制专科生,连续补贴3年 | 1500元/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