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10691 文 号 : 咸政办发〔2022〕9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咸宁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19日
咸宁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
为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更高效率落实惠企惠民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惠企惠民政策兑现慢、落地难问题,实现优惠政策即有即享,进一步提升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促进咸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简化流程。所有“免申即享”资金,不再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无需向财政部门发函申请,全部由各政策主管部门按时全额兑现。
(二)分级兑现。“免申即享”政策由省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发文的,由承接地的政策主管部门负责兑现;由市级政府及其部门发文,明确市级负担的,由市级政策主管部门负责兑现,明确由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由其政策主管部门负责兑现;由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文的,由其政策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三)动态调整。财政资金“免申即享”政策坚持有进有出,分批发布。对符合要求的政策,要及时纳入,不断扩大“免申即享”覆盖范围;对到期过时的政策文件,要及时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按时退出。非财政资金“免申即享”要简化流程,快速兑现。对确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防范风险。建立健全内部防控机制,规范“免申即享”政策自由裁量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现象发生。
三、改革内容
(一)确定免申条件。财政资金“免申即享”要具备四个条件:一要有政策依据;二要有评选认定结果;三要有明确的奖励、补贴标准;四要有财政预算(含预算调整)安排。
(二)梳理发布清单。经市财政局与相关政策主管部门梳理确认,第一批市级“免申即享”项目(44个,见附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开发布。后续批次的市级“免申即享”项目清单,由市营商办负责统筹,会同各政策主管部门做好精准识别,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三)下达预算指标。各政策主管部门编列“免申即享”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将预算指标及时下达给部门。
(四)部门按时兑付。各政策主管部门收到“免申即享”事项文件后,要迅速开展审核工作,收集兑付相关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或者个人账户。
(五)定期反馈信息。完成“免申即享”资金拨付后,各政策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拨付信息凭证(包括评选认定结果的文件、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金额等)汇总,按月报财政部门备案,以便对账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作为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县营商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本级政府政务督查室督促“免申即享”政策落地落实。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确保“免申即享”政策及时兑现。政策主管部门负责在部门网站上公开“免申即享”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公布相关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到人”。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跟踪报道“免申即享”改革正反典型,强化舆论引导。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加快“免申即享”平台建设,做好与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对接,打通数据“壁垒”。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免申即享”资金监督,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县营商办要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的政策主管部门每月要向市、县财政部门报告资金兑现情况,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季度要向市财政局报送“免申即享”改革工作总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免申即享”政策效果进行评估,为实行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四)强化市县联动。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惠企惠民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动态公布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项目清单,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咸宁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项目清单(第一批)
附件
咸宁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项目清单(第一批)
序号 | 项 目 | 文件依据 | 主管部门 |
1 |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100万元。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5号) | 市经信局 |
2 |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奖补50万元。 | ||
3 | 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奖补50万元。 | ||
4 | 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奖补30万元;市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奖补10万元。 | ||
5 | 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奖补30万元。 | ||
6 |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奖补30万元。 | ||
7 | 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20万元。 | ||
8 | 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补20万元。 | ||
9 |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奖补20万元。 | ||
10 | 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补10万元。 | ||
11 | 省级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企业)试点示范项目,奖补10万元。 | ||
12 | 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奖补10万元。 | ||
13 | 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200万元。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 | |
14 | 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奖励200万元。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 | 市科技局 |
15 |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 | ||
16 | 国家级星创天地,奖励50万元;省级星创天地,奖励20万元。 | ||
17 | 国家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奖励30万元;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奖励20万元。 | ||
18 | 国家突出贡献奖,奖励200万元;省突出贡献奖,奖励100万元。 | ||
19 | 国家自然科学奖,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 ||
20 | 国家技术发明奖,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省技术发明奖,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 ||
21 | 国家科技进步奖,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省科技进步奖,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 ||
22 | 国家成果推广奖,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省成果推广奖,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 ||
23 |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奖励20万元。 | ||
24 | 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基地),奖励30万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基地),奖励10万元。 | ||
25 | 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奖励20万元。 | ||
26 |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奖励50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奖励100万元。 | ||
27 | 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奖励50万元。 | ||
28 | 省级临床医学中心,奖励50万元。 | ||
29 | 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奖励20万元。 | ||
30 |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100万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 | ||
31 | 国家级众创空间,奖励50万元;省级众创空间,奖励20万元。 | ||
32 | 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奖励100万元;省级大学科技园,奖励50万元。 | ||
33 | 省级及以上、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 | 市科协 |
34 | 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35 | 国家外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 ||
36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 ||
37 | 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的学校,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 ||
38 | 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奖励5万元。 | ||
39 | 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运营、导航、评议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 ||
40 |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奖励40万元,县级企业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奖励20万元。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18〕8号) | |
41 | 核准注册地理标志的行业协会(学会、中心)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奖励10万元。 | ||
42 | 咸宁市政府质量奖,奖励20万元。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9号) | |
43 | 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奖,奖补“优秀企业”5万元、“示范企业”10万元。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0〕5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44 | 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市级奖励30万元;由二级升至一级的,县(市、区)级奖励10万元。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咸政规〔2017〕8号) | 市住建局 方冬萍159725128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