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无
名 称: 湖北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23日
有效性: 发文日期: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2009]13号)精神,设立湖北咸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2015年2月经省政府批准,咸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
一、主要职能
(一)咸宁高新区党工委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对高新区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高新区的重大事项。
3.负责管理党员干部、人才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任免、奖惩、培养、教育和选拔管理工作;对市直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派出机构的领导干部,按市委规定与权限,与委派部门共同考核、任免。
4.负责高新区所属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派出机构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5.负责高新区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6.负责高新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7.研究和处理高新区内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向市委报告。
8.负责市人大、市政协委托高新区管理的工作和统战、政法、维稳、人民武装、工青妇等有关工作。
9.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和指示;研究制定高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重大政策。
2.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高新区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务。
3.制定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编制招商规划,发布对外招商项目,组织对外招商活动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履行市政府授予的行政审批职能;编制高新区产业规划,负责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4.依法管理高新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城乡管理、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5.负责制定高新区开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重大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高新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协调落实编制城乡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
6.负责管理高新区有关社会公益事业,依法管理高新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划生育、农业、林业、水利、人事、民政、安全生产、统计、物价、民族宗教、司法、监察、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等社会事务。
7.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企业自主权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8.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
9.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履行对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职责。
10.行使省、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11.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9个副县级机构: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招商局、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与综合执法局、纪工委。
三、人员编制
湖北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编制总数控制在150名以内。
(一)党工委管委会机关。核定行政编制90名(含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局7名),工勤编制4名。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5名(正县职),纪工委书记1名(正县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9名(副县职,含纪工委副书记兼监察局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监察局副局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局2名)。
(二)直属事业单位。高新区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6名。
(三)市直派出机构。市直派出机构所需人员编制从委派部门内部调剂。
四、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支基本情况
2015年总收入15,004,554.61元(财政拨款收入14,512,268.61元,其他收入492,286.00元),2015年总支出10,668,756.02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基本支出10,668,756.02元。
(1)工资福利支出2,846,510.24元,其中基本工资759,701.00元,津补贴1,115,730.00元,社会保障费277,532.24元, 伙食补助524,974.00元(机关职工291,712.00元,协调专班233,262.00元),其他工资福利168,573.00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6,761,780.22元。其中办公费641,647.02元,印刷费109,937.80元,咨询费115,000.00元(法律咨询费),手续费865.00元,电费20,727.08元,水费20,881.00元,邮电费155,898.18元(含改革性补贴中通讯补贴),物业费135,970.00元(改革性补贴),差旅费114,119.70元(招商引资项目差旅支出42,426.50元,机构事务差旅71,693.20元),因公出国出境89,055.50元(因招商引资项目出国),维修费389,966.00元,会议费45,002.20元,培训费1,600.00元,公务接待费1,736,783.00元(其中招商项目接待834,632.00元,专项巡视检查接待842,820.00元,其他公务接待59,331.00元),劳务费202,641.00元(其中保安费用159,600.00元),委托业务费2,105,686.00元(其中拨付公安、村镇维稳协调经费1,588,482.00元,上缴财政517,204.00元),工会经费55,205.00元(其中园区企业项目经费32,000.00元,机关工会23,205.00元),福利费66,510.00元(2013、2014年职工体检费用),公务用车运行费198,825.54元(项目用车120,653.51元,机关用车78,172.03元),交通费103,180.00元(改革性补贴),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52,280.20元。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060,465.56元,其中退休费751,758.94元,住房公积金224,330.62元,购房改革性补贴84,376.00元。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1、国内公务接待费1,736,783.00元,其中招商项目接待834,632.00元,专项巡视检查接待842,820.00元,公务接待59,331.00元。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198,825.54元,其中招商项目用车120,653.51元,机关用车78,172.03元。
3、因公出国(境)费用为89,055.50元,为招商引资项目出国。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