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坦(湖北)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型智能液化石油气储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咸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期小榄一路东侧,拟租赁两栋厂房,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105万元),建设2条新型智能液化石油气储罐自动化生产线,建成后产能达到年产15kg液化气瓶90万个。
二、该项目在符合《湖北省咸宁市横沟桥镇“光谷南”产业基地总体规划(修编)》(高新区三期)及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书审查意见、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严格按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进行落实,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规划建设好项目区排水系统。项目试压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焊接烟气、热处理废气、抛丸废气、喷塑废气、固化废气和印刷废气。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烟尘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 2 的排放标准限值;热处理废气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中热处理炉及加热炉的二级标准排放限值,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 的排放限值;抛丸废气密闭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 2 的排放标准限值;喷塑废气密闭收集后由设备自带的粉末精过滤回收柜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固化废气密闭收集后经uv光解 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中热处理炉及加热炉的二级标准排放限值,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vocs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 的排放限值。
本项目运营期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有组织废气中未收集到的颗粒物和vocs。厂区内厂房外vocs执行《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2/1538-2019)表b.1 排放限值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 排放限值中的最严格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执行《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项目噪声主要是生产设备及其配套风机等机械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用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加装减震垫、选取低噪声设备等措施进行削减。项目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生活垃圾由分散式垃圾桶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废边角料、废金属粉尘、焊渣、抛丸收集粉尘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墨桶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危险废物运输过程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新增总量指标为:颗粒物:4.074t/a;so2:0.312t/a;nox:2.94t/a;vocs:0.1234t/a。so2、nox总量指标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报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期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4年2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