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品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建筑防护生产线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收悉,根据现场踏勘及《报告表》评价结论,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东路70号,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万元),租赁湖北松源电气有限公司1#厂房,占地面积6190.6平方米,购置相应设备,设置一条生产线,主要生产锌钢阳台护栏、围栏、门窗等金属制品,年产量70万平方米。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期)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放废气主要包括下料、冲压等机加工粉尘、焊接烟尘、喷塑粉尘、固化有机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食堂油烟等,机加工粉尘经自然沉降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塑粉尘由旋风除尘 滤芯回收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排放限值;固化有机废气与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水喷淋 除雾 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so2、nox、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相关要求,vocs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小型类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厂界浓度最高点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vocs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外排废水包括办公生活废水、食堂餐饮废水以及地面清洁废水。食堂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办公生活废水、地面清洁废水一同进入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综合废水需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与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房平面布置,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综合利用和处置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边角料、金属粉尘、收集焊烟、焊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利用,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要求;废切削液、含油金属屑、槽液、槽渣、水喷淋废液、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包装桶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和储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运输过程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三、项目重新报批后,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50t/a、氨氮0.005t/a、二氧化硫0.04t/a、氮氧化物0.374t/a、颗粒物1.6924t/a、挥发性有机物0.0456t/a。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重新报审。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2024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