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438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4-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52号)要求,我市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14项市级证明事项。
现将取消事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司法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附件:市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019年4月2日
附件
市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 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 其他 | |||||
1 | 廉租房申请人信息核实证明 | 核验申请人收入住房情况 | 《咸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村(居)委会 | √ | 书面承诺 部门间信息共享 网络核验 | ||||
2 | 公租房申请人就业和收入证明 | 核验申请人就业和收入情况 | 《咸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村(居)委会 | √ | 书面承诺 部门间信息共享 网络核验 | ||||
3 |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信息证明 | 核验申请人住房等基本信息 | 《咸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村(居)委会 | √ | 书面承诺 部门间信息共享 网络核验 | ||||
4 | 意外伤害确认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 | 《咸宁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五、保障衔接(三)参保人在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5)其他《咸宁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规定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人社部门 | 村(居)委会 | √ | 书面承诺 | ||||
5 | 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咸宁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咸政规〔2018〕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提供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规范性文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 | √ | 部门间核查 | ||||
6 | 年总产能达30万吨以上 | 采矿权审批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16〕18号)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六)严格准入条件。对新设采矿权、变更扩界、延续、延期等采矿权审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4)具有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评价意见和年总产能达30万吨以上。 | 规范性文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 √ | 采矿人书面承诺 | ||||
7 | 林业许可 | 采矿权审批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16〕18号)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六)严格准入条件。对新设采矿权、变更扩界、延续、延期等采矿权审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5)依法获得林业部门林业许可。 | 规范性文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林业部门 | √ | 内部核查 | ||||
8 | 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公积金贷款、提取 |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咸公积金管〔2017〕1号)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下列证明资料:(二)身份证明资料(查对原件,留存复印件2份):5.家庭代际间互助贷款提供直系血亲关系证明(户口本、出生证、单位或社区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住房公积金部门 | 公安机关或社区 | √ | √ | 内部核查 | |||
9 | 新旧身份证证号同属一人证明 | 办理银行业务出现旧身份证证号与新身份证证号不相同等情况下出示 | 无法律依据,工作实践需要 | 无 | 银行 | 公安机关 | √ | 部门间核查 | ||||
10 | 精神病人情况证明 | 申请入院 | 无 | 无 | 精神病医院 | 村(居)委会 | √ | 书面承诺 | ||||
11 | 关系证明 | 证明死者与被证明人的关系 | 无 | 无 | 公证机构 | 村(居)委会 | √ | 部门间核查 | ||||
12 | 存款人死亡证明 | 存款人死亡事实 | 无 | 无 | 公证机构 | 村(居)委会 | √ | 提供死亡医学 证明或书面承诺 | ||||
13 | 无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 企业上市、参与诚信单位评选等 | 无 | 无 | 劳动用工企业 | 人社部门 | √ | 通过劳动保障 征信证明 | ||||
14 | 预防接种核实证明 | 儿童新入托(园)、入学 | 无 | 无 | 托幼机构和学校 | 接种单位 | √ | 部门间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