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41395 文 号 : 咸高管发〔2021〕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名 称: 【惠企政策】关于印发咸宁高新区对外开放发展 “黄金十条”(2021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1-30
各办(部、局)、高投集团、横沟桥镇、市直派出机构、园区企业:
为促进园区外贸经济稳定增长,发展开放型经济,高新区对2018年11月13日印发的《咸宁高新区对外开放发展“黄金十条”》(咸高管发〔2018〕62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已经高新区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11月29日
咸宁高新区对外开放发展“黄金十条”
(2021年版)
为促进外贸经济稳定增长,发展开放型经济,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咸发〔2017〕7号)的有关精神,现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对2018年11月13日出台的《咸宁高新区对外开放发展“黄金十条”》(咸高管发〔2018〕62号)内容进行完善,形成2021年版的《咸宁高新区对外开放发展“黄金十条”》。
一、鼓励对象
1.高新区注册经营、税务征管、进出口数据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企业。
2.经省、市商务部门及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
二、政策支持
第一条 鼓励引进外商外资投资项目
1.鼓励外商来咸投资。对在园区注册的外资企业,除享受《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咸发〔2017〕7号)第二条第(八)项:对在本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外,高新区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
2.对生产型外贸企业、加工贸易企业,为企业办理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进了口经营登记备案等手续提供全程服务。
3.鼓励外资重大项目落户。对于出口总额在5亿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新时代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质量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34号)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配套的奖励支持和保障服务。
第二条 鼓励外资企业在园区设立研发机构
对外商投资在园区内建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经市级科技部门及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此奖励可与其他政策重复奖励。
1.高新区按照研发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2.外资研发机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年实际增长幅度在10%及以上,且当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3%以上的企业。高新区按实际研发费用投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出口创汇
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促进外贸发展实施办法》(咸政发〔2013〕23号),对符合要求的高新区内企业除享受市政府相应奖励外,高新区给予配套支持:
1.对当年有出口业绩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高新区配套奖励人民币3分。
2.当年新开口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高新区配套奖励人民币5分。
3.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额每增加100万美元,高新区奖励人民币1000元,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4.鼓励企业突破性发展外贸出口。对年自营出口额增加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高新区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企业开展国家化pct专利授权。对获得欧美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件的奖励;对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5万元/件的奖励。单个企业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同一专利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
对注册地在园区且获得海外有效商标注册的企业,高新区给予10万元/个的奖励,同一个商标只可奖励一次,单个企业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获批境外商标奖励不限额。
第六条 鼓励企业跨境创新发展
1.对注册地在咸宁高新区的内资控股企业,且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含境外孵化器)、海外生产制造基地、共建跨境经济合作园、海外科技园、边境产业园等境外分支机构的企业,经市商务局及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高新区给予50万元跨境创新发展补贴;对在境外设立营销服务机构的企业,经市商务局及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高新区给予10万元跨境创新发展补贴。对重大创新引领项目,经市级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
2.对园区企业与境外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的科技合作项目,项目完成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对方项目经费金额的30%,最多不超过200万元进行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境内外参展
对参加境内外国际展会的园区企业,高新区在展位费、特装费、物流费、交通费等费用上按实际发生额不超过50%对企业进行补贴。单次参展费用补贴不超过4万元,单个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发展建设
给予贸易型外贸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予以补贴,对经认定以外贸综合服务为目的,且为中小企业提供资质代办、通关物流、市场开拓、外贸谈判、结汇退税、融资服务、信用保险、培训咨询等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当年进出口规模在2亿美元以上的,每1美元给予1分的补贴,单位企业或平台的年补贴不超过50万。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
积极支持园区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对引进国家、省重点联系专家,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人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条 鼓励外资企业进行高企认定
对于入库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于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高企业政策的前提下,给予外向型企业5万元奖励。
三、不予支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持、奖励:
1.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2.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评达标等被“一票否决”的;
3.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四、其他
1.本文件内容由咸宁高新区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2.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实施期限为3年,政策内容不溯及既往。在实施过程如遇上级法规和政策变化将适时予以修订。
3.其他有关文件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